资金分批到账、工程按节点计费:两个时钟怎么排到一起
资金分批到账、工程按节点计费:两个时钟怎么排到一起
图片:Wolfgang Weiser via Pexels
本文仅为面向南澳州土地业主与海外业主的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法律、金融、税务或外汇建议。任何银行或汇款机构会向你要求什么、需要多久、以及任何货币或汇出管理规定允许什么,属于你在两地各自的银行;建筑合同的条款、某一法定付款制度是否触及你的安排、以及一份通知要求你做什么,属于南澳的建筑或物业法律师;税务处理属于你的注册税务代理(registered tax agent);附着于外国人身份的义务,属于你自己的律师与顾问。合同条款、法定要求与机构政策会变动、也因人因案而异,请在依赖本文任何内容之前,核实你自己项目的当前情况。
你面对的不是定义,是一个排序决定
钱在海外,工程在阿德莱德。这时要问的不是"进度付款是怎么运作的",而是更窄的一个问题:工程、各项同意事项与合同应当按什么顺序安排,才能让付款义务始终不早于资金真正落到澳洲账户?
这是一个排序决定,而且要在签约之前做,因为能够解决它的杠杆,大部分住在你一开始签下的那几份文件里——但并不是每一个杠杆都在签字那一刻就关闭了。
把它想成并排跑着的两个时钟。一个是你的资金实际能够到位的节奏;另一个是合同与施工计划制造付款义务的节奏。只要第一个时钟保持领先,什么事都不会发生。出问题通常始于第二个时钟跑到了前面——有时是因为资金本身是那样计划的,有时是因为某家机构、某个建筑商或某个主管机构按它自己的时间表动了起来。
时钟一:真正决定钱什么时候落地的是什么
从海外出资的业主,常常把功夫下在汇率和手续费上,而把到账时间当成给定的。它恰恰是余地最小的那个变量,而推动它的有三件事,其中只有一件在汇出国。
你自己的汇出路径。 它的环节比"一笔转账"要多,每一个环节都值得在谈付款计划之前先与你的银行落到书面上:你需要的金额能否一次汇出,还是必须拆开;汇出行对每一笔各要什么文件;路径中是否夹着中转行(intermediary bank),又会因此多出多少时间。任何货币或汇出管理规定允许什么,是那些银行回答的问题——但答案要落在纸上、带着日期,而且要在你把节点日期定下来之前。
澳洲这一端的核查。 AUSTRAC 写道,当你与新纳入监管的行业往来时——房地产从业者、律师、产权过户师(conveyancer)与会计师都在其中——"它们可能会向你索取身份证明,或询问有关你情况的问题",而所需的身份材料"取决于该机构以及你这笔交易的性质"(来源:AUSTRAC — 你为什么可能被要求提供身份证明)。
资金来源的问询。 在服务提供方识别出较高风险时,同一页写道,它们"必须要求客户提供更多信息,例如资金来源与财富来源的证明",并补充"这也包括长期客户"。资金来源指的是"你如何、从何处取得这笔特定交易的资金",它"并不指这笔钱是从哪个账户或哪个地方转出来的";该页举出的可接受证据例子包括会计师签署的信函、遗嘱执行人信函,以及出售记录或产权凭证(来源:AUSTRAC — 资金来源与财富来源的证明)。AUSTRAC 注明这些例子并不穷尽。
早做,其中大部分就只是前置时间,而不是障碍——但它也不只是排期问题:这些服务提供方"负有法律义务,在能够向你提供服务之前先收集关于你的信息"(来源:AUSTRAC — 你为什么可能被要求提供身份证明),所以"根本拿不出来的材料"和"来得晚的材料"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。要在汇款之前把它们备齐,而不是等付款请求送达之后再说。
时钟二:什么才产生付款义务
南澳对住宅建筑工程的付款时点是有法律规范的,而不是完全交给合同。公开的立场是,"除非属于就合同项下已完成工作而提出的真实进度付款,否则建筑商不得要求或请求付款",并且"在建筑商未就该笔进度付款提出书面请求的情况下,业主没有付款义务"(来源:南澳法律手册 — 建筑工程合同)。
不过要把那一整节读完。某些预付款在法规下是被允许的——定金(法规按工程价值为其设定了上限)、building indemnity insurance 保费,以及支付给第三方的专业服务费用,例如工程、绘图或测量。那个上限写在法规里,由你的律师对着你的合同金额去核对。工作之前的付款被限定在特定类别之内;其余的必须先挣到,并以书面提出请求。
书面请求这一半,是海外业主通常觉得最有用的部分,因为它在每一次付款的前面放了一份带日期的文件。它是否触及你的项目,是更前面的一个问题:该页所讲的是住宅建筑工程的规则,并且把围绕这些规则的若干项要求,系于超过《法案》及其法规所定金额的合同。你的合同是否属于这些规则管辖的合同——从而这份书面请求是不是你握着的一项保护——由你的建筑法律师对着你的文件来判断。在它适用的情形下,那份请求的日期,就是资金节奏可以锚定的东西。
排序:要移动的是义务,不只是钱
需要防的失败形状,很少是漏掉一笔付款,而是一串:某个节点完成、书面请求随之而来、资金比预期更久才到,而下一道工序早已排好了档期。其中一部分滞后在业主这一侧,一部分不在——机构按自己的时间表跑自己的核查,建筑商会错过日期,相关主管机构或转介机构也可能花掉超出所有人预留的时间。无论滞后出自哪一侧,持有成本照样在累积,这一点在拖延究竟花掉了什么里讲得更细。签约之前可用的杠杆,是付款计划的形状与施工计划的形状之间的对位关系。
- 先看法规允许在开工之前支付的是哪些。 按法律手册的记载,building indemnity insurance 保费与第三方专业费用落在那一类里,两者都比施工节点更小、也更可预测。你的付款计划里某一笔早期付款是否属于其中之一,由你的律师对着合同来看。
- 看看节点堆在哪里。 若干个大额触发点挤在相近的时间里,会压缩两个时钟之间的容差;在建筑商愿意的前提下把它们摊开,容差就变宽。
- 问清楚合同对时点做了什么安排。 固定总价、可调价(rise and fall)与成本加酬金,在第二个时钟的可预测性上并不相同;法律手册指出,在设有竣工日期的情况下可调价条款是合法的,并且"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允许延长竣工日期"(来源:南澳法律手册 — 建筑工程合同)。哪一种与你的资金节奏相配,是你的律师回答的问题。
- 缓冲放在哪里。 为了应对偏慢的第一个时钟,该在澳洲留下多少可动用的流动性,是你的银行与财务顾问回答的问题,不是本文能回答的。
并不是每一个杠杆都在签字那一刻关闭。《法案》给了业主一段签约之后的冷静期(cooling-off),按清晰营业日计算,以书面通知行使,并在该通知以挂号邮件寄出或亲自送达时生效;在建筑商未遵守《法案》相关条款的情形下,允许在工程完成之前终止合同;在条款苛刻或显失公平(harsh or unconscionable)时,允许一方向 Magistrates Court 申请救济;并且任何意图排除《法案》效力的条款一律无效(来源:南澳法律手册 — 建筑工程合同)。该页建议在行使冷静期之前先取得法律意见,因为对已完成而未获支付的工作与相关费用可能产生后果。这些在你的合同上是否可用、以及在期限之内怎样从海外送达一份通知,属于你的南澳建筑法律师——这也正是签约之前就该聘一位的理由。
如果还牵涉到借款,就又多出一条自带结构的时间线——那是另一种情形,见模块化建房的付款计划与建筑贷款为什么会脱节。
一套可能触及、也可能不触及你合同的法定付款制度
第二层时点问题按法定期限运行,而法定期限不理会你人在哪里。在南澳的 security of payment 制度下,承包商可以送达付款申索(payment claim),而不打算在到期日前全额支付的被申索方,必须以书面送达付款说明(payment schedule)。该法设定了回应窗口的外部上限,按营业日计算,合同中试图把它延长到该上限之外的条款无效——但同一页也写明,付款说明应在该期限内、"或合同规定的更短期限内"送达,所以真正约束你的窗口,是这两者中在你自己文件上更紧的那一个(来源:Adjudicate Today — 被申索方准备付款说明)。在申索送达之前,先把你合同里那个更短期限找出来,是你的律师的活。
该制度是否触及某一具体安排,需要小心。公开的摘要写道,construction work"不适用于住宅建筑工程,条件是 resident owner 为合同一方,且以合同涉及该 resident owner 居住或拟居住的建筑物或其部分为限"(来源:Adjudicate Today — 南澳 security of payment 定义)。你自己的合同落在这条线的哪一侧,是依你的文件而定的法律问题,属于你的建筑法律师——而该页本身也提示,其定义"对通常相当复杂的条款作了概括与简化","不应在争议中被依赖"。在该制度适用的情形下,它的时间表不会为了迁就你而拉长,也不会因为必须作出回应的那个人身处另一个时区而暂停。
如果付款申索在你人在海外时送达
付款说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,标明所对应的申索,说明拟支付的金额——该金额可以为零——并就任何扣减的部分列明理由以及该金额是如何计算的(来源:Adjudicate Today — 被申索方准备付款说明)。同一页列出了该法明文认定无效的条款:"以收到付款为付款条件"(pay if paid / pay when paid)的条款——即被申索方以自己尚未从上手收到款项为由提出的抗辩——以及与该法不一致的条款、和试图排除该法适用(contract out)的条款。一项以你自己的资金从海外到账为条件的付款条款,是否落入其中任何一类,是另一个问题、另一套事实,属于你的建筑法律师对着你自己的文件回答。不依赖那个答案的,是实务上的一点:在该制度适用的情形下,它的期限按自己的计数走,而一套假设"汇款总会被等到"的资金节奏,在该法里找不到任何托住它的东西。
实务上的警告把时点与理由绑在了一起:超出规定期限送达的付款说明不能被裁决人(adjudicator)考虑,而未写入付款说明的扣款理由,日后也不能在裁决答辩中补进来(来源:Adjudicate Today — 被申索方常见失误)。
错过那个窗口之后,业主手里还剩一张牌,就在同一张流程图上:未能遵守规定的被申索方"必须被给予第二次提供付款说明的机会",申索方通过送达该法第 17(2) 条项下的通知来给出这次机会;随后开始计算一段更短的进一步期限,同样按营业日计算,在此期间仍然可以送达付款说明或全额支付该笔申索。这是第二次机会,而不是豁免——被申索方若置之不理,"该法将剥夺被申索方参与裁决程序的权利"(来源:Adjudicate Today — 被申索方准备付款说明)。你收到的某份文件是不是第 17(2) 条项下的通知、它开始计算的又是哪一段期限,由你的建筑法律师对着那份文件本身来判断。
该页在送达方式上把"带签收的快递"排在普通邮寄之前——当需要签收的那个人身在海外时,这条指引读起来分量就不一样了。所以要提前做的安排不是法律策略,而是可及性:由谁在澳洲接收文件、以什么名义接收,与你的南澳律师一起定下来,而不是临时凑合;以及一位已经聘好、而不是出了事才去找的律师,这一点更完整的版本见远距离推进一个开发项目。
变更,以及那个在施工中途加速的时钟
变更会移动合同价,因而移动第二个时钟。法律手册指出,合同通常只有在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变更,尽管轻微改动可能无须业主同意即发生;并且"变更可能导致费用增加,业主应确保有足够资金覆盖这些改动"(来源:南澳法律手册 — 建筑工程合同)。对从海外出资的业主来说,"足够资金"意味着已经在境内、或能在该变更所允许的时间之内到位的资金——一份用邮件谈定、随后不久即需付款的变更,就是第二个时钟在加速,而第一个时钟上没有任何东西与之匹配。
协调在这里做的是什么
开发经理不就你的外汇状况提供意见,不作任何决定,也不取代你的律师、会计师或银行。这个角色做的是排序:把施工计划与资金节奏放在同一个视野里;不让那份触发付款的书面请求,成为"该用钱了"的第一个警报;并在需要签字、核查或回应的日期到来之前,先把那些人拉进来。
两个时钟不会自己对上。它们是被提前、在纸面上排到一起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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